双桥人办发[2008]35号
重庆市双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双桥区人大代表
优秀建议、批评和意见表彰办法》的通知
区府各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镇人大,街道人大联络工委:
《重庆市双桥区人大代表优秀建议、批评和意见表彰办法》,已经2008年6月2日重庆市双桥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双桥区人大代表优秀建议、批评和意见表彰办法
重庆市双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8年6月2日
主题词:印发 规范性文件 通知
抄送:区委办;
重庆市双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8年6月2日印
(共印100份)
附件:
重庆市双桥区人大代表优秀建议、批评和意见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区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提高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重庆市双桥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优秀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优秀建议)的评选范围,指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优秀建议的评选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承办。
第四条 代表优秀建议每年表彰一次。
第五条 代表优秀建议每次表彰的数量不超过当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总数的10%。
第六条 代表优秀建议的条件:
(一)涉及我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清楚,要求解决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准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三)经依法办理后,对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格式规范,文字简洁,文风朴实。
第七条 代表优秀建议的评选程序:
(一)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区人大代表联系组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推荐;
(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优秀建议初步审查名单;
(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获得代表优秀建议的区人大代表进行表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新闻媒体对代表优秀建议进行宣传报道。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