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人办发[2008]34号
重庆市双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双桥区人大代表活动先进单位
优秀人大代表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代表联系组、代表小组:
《重庆市双桥区人大代表活动先进单位优秀人大代表表彰办法》,已经2008年6月2日重庆市双桥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双桥区人大代表活动先进单位优秀人大代表表彰办法
重庆市双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8年6月2日
主题词:印发 规范性文件 通知
抄送:区委办;
重庆市双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8年6月2日印
(共印25份)
附件:
重庆市双桥区人大代表活动先进单位优秀人大代表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作用,做好区人大代表工作,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重庆市双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系组和代表小组工作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区人大代表联系组、区人大代表小组依法开展区人大代表活动。
镇人大、街道人大联络工委为区人大代表活动提供组织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对象为区人大代表联系组和区人大代表小组,优秀区人大代表评选表彰对象为区人大代表。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活动先进单位的表彰名额,按不超过区人大代表联系组、区人大代表小组总数的40%确定;优秀区人大代表的表彰名额,按不超过区人大代表总数的15%确定。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活动先进单位和优秀区人大代表每届表彰两次。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活动先进单位的条件:
(一)依法建制好。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制度健全,制定了代表视察、调研、学习等制度。积极组织区人大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
(二)开展活动好。依法开展各项代表活动,做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代表活动,代表活动有计划、有情况报告、有情况交流和总结、有考勤,代表活动质量较高;
(三)接受监督好。依法开展了区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活动,能较好地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能在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积极提出符合双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贯彻决议、决定好。能及时地传达区人代会精神,积极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每年对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特别是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督促落实;
(五)代表作用发挥好。全体代表均出席区人代会和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并能积极组织代表认真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代表责任感、使命感强,较好地发挥了代表作用。
第七条 优秀区人大代表的条件:
(一)执行职务好。能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切实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务。特别是在每次人代会上能领衔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执行代表职务成绩突出;
(二)参加活动好。积极参加各项代表活动,遵守代表工作制度,出席区人代会和参加代表联系组、小组活动;
(三)联系群众好。能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好事,认真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对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到了有反映、有反馈;
(四)本职工作好。带头做好本职工作,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活动先进单位和优秀区人大代表的评选程序:
(一)区人大代表活动先进单位,由人大代表各联系组按照第四条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推荐并报送相关材料;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二)优秀区人大代表的评选,由区人大代表各联系组按照第四条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推荐并报送相关材料;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大代表活动先进单位、优秀区人大代表进行表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在新闻媒体对区人大代表活动先进单位、优秀区人大代表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